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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602号

兰建与郭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建,郭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兰建,男,1971年5月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郭玉军,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兰建申请执行郭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玉军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法院网,即执行老赖名单,故对被执行人应视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6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夏林鹏

审判员  刘柏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