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696号
原告:郇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佃华,连云港市新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郇克明诉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克明的诉讼代理人王佃华、被告宝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冬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郇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未按合同约定交房的逾期违约金4233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宝翔财富广场房屋一套。原告按约付清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现主张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
被告宝翔公司辩称,被告房产已经符合基本使用条件,有众多的业主已经入住,原告放任损失的扩大,拒不办理上房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宝翔财富广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294385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清了购房款,但因涉案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2016)苏070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2332.5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已符合基本使用条件系原告拒不办理上房手续,因涉案房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郇克明逾期交房违约金4233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高增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