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343号原告陈健强,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被告邹雪娜,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生。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邹雪娜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行为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邹雪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邹雪娜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沐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