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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刑初553号

吴国良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吴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良,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无业。2011年1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国良因缺钱遂萌生用假黄金项链充当真黄金项链抵押换钱的想法,后其携带一条假黄金项链至本县楚门镇东大街2号慧珠珠宝加工店内,将该项链抵押给金某,金某信以为是真黄金项链,付给被告人吴国良现金7000元。次日,被告人吴国良又到慧珠珠宝加工店内,欲将抵押给金某的假黄金项链当做真黄金项链卖掉,金某发现该条黄金项链系假的即报案,后被告人吴国良被出警至现场的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条假黄金项链表层含铜、锌、镍、金等元素,主要元素为铜。案发后,被告人吴国良家属将7000元赃款全部退还金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应某、吴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相关物证、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监测报告、归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良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吴国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国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假黄金项链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斌

人民陪审员  徐崇静

人民陪审员  黄宝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