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294号
原告:江西省广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锦江镇石湖村87号。
法定代表人:涂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华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潭隆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广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广福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广福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广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