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住所地安阳市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海军,行长。被执行人付清芳,女,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执27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付清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清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清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657.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