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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288号

毛荣周与李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荣周,李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288号原告毛荣周。被告李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周诉被告李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周于2016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荣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毛荣周负担。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