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288号原告毛荣周。被告李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周诉被告李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周于2016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荣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毛荣周负担。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