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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062号

刘德与葛宝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德,葛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062号

原告:刘德,住德惠市。

被告:葛宝生,住德惠市。

原告刘德与被告葛宝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德负担。邮寄费224元,返还刘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