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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906号

邹鑫玥与李玉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鑫玥,李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邹鑫玥,男,汉族,1974年10月生,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平,男,汉族,1969年8月生,农民。执行标的:127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鑫玥与被执行人李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湟李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玉平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玉平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平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90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梅 丽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