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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13号

张风英申请执行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风英,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张风英,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

被执行人: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风英与被执行人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