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守明,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久,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守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付给申请执行人80平方米房屋一处,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楼房的分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