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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335号

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335号

原告:毛某。

被告:周某。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毛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毛某因双方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毛某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