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335号
原告:毛某。
被告:周某。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毛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毛某因双方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毛某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泉 更多数据:
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335号
原告:毛某。
被告:周某。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毛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毛某因双方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毛某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