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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543号

卢三翠、潘某甲等与潘茂奎农户、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磨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卢三翠,潘某甲,潘遵平,张细姣,潘某乙,潘某丙,张碧芳,潘康,潘红艳,潘冬冬,潘茂奎农户,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磨盘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543号原告卢三翠。原告潘某甲。法定代理人卢三翠,身份情况同上。原告潘遵平。原告张细姣。原告潘某乙。法定代理人潘遵平,身份情况同上。原告潘某丙。法定代理人潘遵平,身份情况同上。原告张碧芳。原告潘康。原告潘红艳。原告潘冬冬。上列十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潘遵平,身份情况同上(特别授权)。原告潘遵平的委托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茂奎农户。代表人潘继东。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磨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磨盘村。法定代表人柳其良,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卢三翠、潘某甲、潘遵平、张细姣、潘某乙、潘某丙、张碧芳、潘康、潘红艳、潘冬冬诉被告潘茂奎农户、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磨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讼代表人潘遵平代表十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三翠、潘某甲、潘遵平、张细姣、潘某乙、潘某丙、张碧芳、潘康、潘红艳、潘冬冬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三翠、潘某甲、潘遵平、张细姣、潘某乙、潘某丙、张碧芳、潘康、潘红艳、潘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三翠、潘某甲、潘遵平、张细姣、潘某乙、潘某丙、张碧芳、潘康、潘红艳、潘冬冬负担。

审判员  文海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