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内0404民初5884号原告于景城,男。被告季春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城诉被告季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乐
于景城与季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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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内0404民初5884号原告于景城,男。被告季春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城诉被告季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