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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884号

于景城与季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景城,季春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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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内0404民初5884号原告于景城,男。被告季春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城诉被告季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