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民,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钟廷渊,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健民申请执行钟廷渊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478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钟廷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廷渊无银行存款,现查明钟廷渊、谢波所有的商业用房共计4套,已被江安县人民法院查封。现我院已对钟廷渊、谢波所有的商业用房作评估、拍卖处理,且将被执行人钟廷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陈象桥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