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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280号

申请人李健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廷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健民,钟廷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民,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钟廷渊,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健民申请执行钟廷渊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478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钟廷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廷渊无银行存款,现查明钟廷渊、谢波所有的商业用房共计4套,已被江安县人民法院查封。现我院已对钟廷渊、谢波所有的商业用房作评估、拍卖处理,且将被执行人钟廷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陈象桥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