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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665号

曹兴虎与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兴虎,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兴虎。

法定代理人:曹正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

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倩,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曹兴虎因与被上诉人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兴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曹兴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兴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曹兴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