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俊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霞,经理。
上诉人承俊东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承俊东上诉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地点在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618号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外墙保温装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上诉人施工的鸿泰·兰亭工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827号民事裁;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