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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967号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承俊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俊东,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俊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霞,经理。

上诉人承俊东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承俊东上诉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地点在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618号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外墙保温装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条款。上诉人施工的鸿泰·兰亭工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827号民事裁;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