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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851号

蔡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851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隆庆,遵义市抄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