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5民初996号
原告:张清明,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会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建民,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春生,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清明诉被告李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司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宏坤、刘会强,被告李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春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清明诉称:2011年9月,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镇,被告李建敏(民)分包建设桥墩工程,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张清明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45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500元,并支付利息6743.88元,合计31243.8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建民辩称:被告在工地是工地带班人,而不是老板,原告去工地上干活,被告也不知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被告代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结算,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且原告诉状上的被告名字不是被告的实际名字。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清明经中间人成某介绍到被告承包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建筑工地进行施工,双方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量计价。
原告张清明施工结束后,与被告李建民进行结算,由被告李建民于2011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经中间人成某协商欠条记载金额为24500元。该欠条显示:“老张工程款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老孙总和老申经理给你打电话有你多少钱,你自己过来拿,有李建民签字,你领钱,经手李建敏(民),2011年11月4号。”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该工程项目部请求支付原告工程款项,但该项目部以被告李建民为工程结算方,不同意直接向原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所载款额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工地干活,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显示结算金额,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自己仅是工地带班人,负责工资发放,协调施工,活干完代表项目部结算。但证人成某证言证明工程为被告李建民承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此证言被告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原告直接向该项目部索要报酬却被告知原告非项目部合同相对方,项目部仅对被告李建民结算,亦可印证被告李建民为该工程实际承包者,而非其辩称的自己代表项目部对外结算。同时原、被告双方及证人均认可原拖欠原告报酬为27000元,被告称因原告将工具丢失,该工程项目部扣减后直接与被告协商达成24500元意见,被告该理由亦可认定工程项目部并非直接与原告张清明结算,而是与被告结算,由被告再与具体施工人结算报酬。同时原告亦证实此前劳务报酬均是直接由被告支付。对此被告亦认可,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仅是项目部委托管理人员,或与项目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综上,被告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是代表该项目部与原告进行结算,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2011年11月4日被告所写欠条,被告辩称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自己仅是“经手人”不应还款,但被告对所记载的内容表示认可,亦承认“李建敏”为被告自己所写。故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反映事实亦予以认定。书写内容中约定:有被告签字原告从第三人方处取款。但该欠条是被告单方书写,无该第三方签字确认,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约定得到相关第三方授权委托。另欠条虽显示“经手李建民”,但该欠条实质反映法律关系为被告李建民拖欠原告张清明工程款245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4500元劳务报酬,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利息,因当时并未约定,且无证据证明主张权利时间,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清明工资款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驳回原告张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李建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司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琼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