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77号原告绥德县增荣装潢建材门市。负责人刘增云。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增荣装潢建材门市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增荣装潢建材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绥德县增荣装潢建材门市负担。
审判员 张笑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