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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399号

杜永新申请丁木友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丁某某,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99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丁某某

被执行人:牟某某杜某某申请丁某某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执行员 叶小彭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