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99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丁某某
被执行人:牟某某杜某某申请丁某某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执行员 叶小彭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