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381号
原告:深圳市中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0楼A区1008-1009,组织机构代码795444114。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堂刚,男,回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3月27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三、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被告工作岗位为司机,经常不在公司。
被告依据原告在劳动仲裁时提交的答辩意见,主张原告在劳动仲裁时已经确认因其工作失误,未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
四、被告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53,783.4元。
五、劳动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原告向其支付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228元。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6)4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783.4元。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六、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783.4元。处理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于2015年3月27日届满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则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原告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原告提出其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中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柏堂刚支付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78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巧(兼)
书记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