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民初741号

唐殿学,刘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殿学,刘万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741号原告唐殿学。被告刘万洪。

原告唐殿学与被告刘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殿学、被告刘万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殿学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当时出有欠据一份,约定经济用款,月利率壹分,期限一年,逾期还款月利率叁分,后被告在2015年5月仅给付了利息款,本金未付,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3,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1日的利息款3,450.00元(按月利率壹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刘万洪出具的欠据1份,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3,0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万洪对原告唐殿学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由于被告刘万洪对原告提交到法庭的欠据没有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刘万洪于2014年5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当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0‰,用款期限为一年,逾期还款月利率30‰,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5月给付了当年的利息款,本金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万洪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原告唐殿学欠款本金23,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1日的利息款3,450.00元(按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