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727号原告邓某某,1975年4月27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告滕某某,1973年10月9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邓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子女的相劝下夫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坤 更多数据:
邓树华与滕兆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727号原告邓某某,1975年4月27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告滕某某,1973年10月9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邓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子女的相劝下夫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