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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727号

邓树华与滕兆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727号原告邓某某,1975年4月27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告滕某某,1973年10月9日,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邓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子女的相劝下夫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