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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22号

原告王莹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莹,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22号原告王莹,女,汉族,顺平县。被告张超,男,汉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莹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