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22号原告王莹,女,汉族,顺平县。被告张超,男,汉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莹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