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568号
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文化69号6栋1楼(办公区域)。
法定代表人:孟雄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鑫,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秀珍,女,住广东省始兴县。
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与被告邱秀珍取得联系,影响诉讼进程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