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3898号原告刘守住,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万来,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降金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雷,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居民,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刘守住与被告杜万来、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守住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被告杜万来、中铁十六局委托代理人邓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守住诉称:我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629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84号判决书解决。现在我做了二次手术,故请求二被告赔偿我二次手术医疗费8096.24元,护理费5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4846.24元。
被告杜万来辩称:原告曾就伤情起诉过,也作过伤残鉴定了,一审二审判决都出了,已经是终审判决了,已经完全解决了。如果这样无限制的起诉,就没完没了了。而且原告这是小手术,关于医疗费问题,我和原告本人沟通过,有8000多元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他都没有说,没要求。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十六局辩称:就这个事,原告起诉过,二审判决已经出来了,而且鉴定报告中也没有提起二次手术的事,一事不再理。并且二审终审判决是2016年2月18日,他在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9日入院,当时二审还没有结束,他没有主张。另外,即使原告花了医疗费,在原来的事上,原告本身也有责任。原来判决后,我们已经积极履行完结了。而且,退一步说,医药费等以票据为准,但他要求的护理费5000多元,太高。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守住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9日在密云区医院住院,并于2016年1月25日行左跟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共花费医疗费8096.24元。在原案审理中,
本院查明:原告刘守住与被告杜万来系雇佣关系。2014年2月10日,被告杜万来与中铁十六局北京材料厂(中铁十六局原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签订了《办公楼装修施工协议》,对中铁十六局北京材料厂院内进行装修。2014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刘守住在该工地施工时,因使用的木质叉梯发生倾倒造成其摔落受伤。原告伤情经密云区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经原告申请,本院曾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629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84号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万来作为刘守住的直接雇主,对刘守住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杜万来与被告中铁十六局北京材料厂之间签订的《办公楼装修施工协议》,因北京材料厂已注销,故对于原告刘守住发生的安全事故,被告中铁十六局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责任分担由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万来赔偿原告刘守住二次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七千一百零二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守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六元,由原告刘守住负担六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杜万来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迎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