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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财保4号

梁红军、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红军,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财保4号申请人梁红军,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女,系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凯,女,系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47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梁红军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纠纷向焦作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出具(2016)焦仲案字第(90)号《焦作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梁红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县经济开发区青龙路以北、工业路以西,景程嘉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500万元。

本院认为,梁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景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县经济开发区青龙路以北、工业路以西,景程嘉苑×××××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