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69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
负责人:赵玉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战将,董事长。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
审判员 李 玉
代理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