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61号
申请人:盐山县长虹五金厂,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单纯治,厂长。
被
申请人: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所在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国立。盐山县长虹五金厂与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山县长虹五金厂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山县长虹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