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14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被告:别如菊,女,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诉被告别如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彭祖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