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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05号

关于申请人王士瑞与被执行人张加四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士端,张加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05号申请人王士端,男,生于1988年2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加四,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端与被执行人张加四追偿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