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05号申请人王士端,男,生于1988年2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加四,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端与被执行人张加四追偿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