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028号原告汪红卫,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林江,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原告汪红卫诉被告王林江、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红卫的起诉。预交诉讼费2278元退回原告汪红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