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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2028号

汪红卫与王林江、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红卫,王林江,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028号原告汪红卫,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林江,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原告汪红卫诉被告王林江、北京中地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红卫的起诉。预交诉讼费2278元退回原告汪红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