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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110号

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与施克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施克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110号

原告: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红旗工业聚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234293。

法定代表人:朱国坤。

委托代理人:朱良坤,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施克旗。

原告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克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施克旗支付原告货款704571.4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8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施克旗支付原告货款704571.4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施克旗因需向原告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购买工矿锚固剂。2016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4571.40元,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施克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坤大化学锚固有限公司货款70457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6元,减半收取5823元,由被告施克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64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