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149号
原告:尹强。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
负责人:简路易。
原告尹强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尹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强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