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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8149号

尹强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149号

原告:尹强。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

负责人:简路易。

原告尹强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尹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强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