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1民初1314号
原告:湖北宜都金科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九道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祥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公司职工。
被告: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宜都金科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坤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3400元及逾期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华坤公司向我公司采购二级莫来砂(粉),约定每月月底结算。我公司分4次给华坤公司供货83400元,华坤公司一直没有付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传真件),证明货物的单价及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运输方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2、增值税发票1份(复印件),证明已向华坤公司供货。3、运输单据4张,张萍出具的证明1份,张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张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科公司已经发货,承运司机已签字认可。对于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经审查,三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间签订并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5日,金科公司与华坤公司签订合同,对买卖二级莫来砂(粉)的规格、单价、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合同解除的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10-20目莫来砂单价为480元/吨,200目莫来粉单价为590元/吨,结算方式为“月底结清”。金科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代办运输向华坤公司供应10-16目莫来砂20吨,200目莫来粉20吨。后根据双方约定,金科公司通过代办运输方式继续向华坤公司供货,金科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供应10-16目莫来砂20吨、200目莫来粉20吨;于2015年10月29日供应10-16目莫来砂10吨、16-30目莫来砂10吨、200目莫来粉20吨;2015年12月11日供应10-16目莫来砂40吨。四次总计供应200目莫来粉60吨,10-16目莫来砂90吨,16-30目莫来砂10吨,货款总计83400元。金科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给华坤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华坤公司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科公司与华坤公司订立的书面及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金科公司依约向华坤公司提供产品,华坤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金科公司要求华坤公司给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坤公司未依约付清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金科公司要求华坤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华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宜都金科高岭土有限公司货款83400元,并以83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3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63元,由被告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于指定日期汇到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