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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588号

牛浩峰与杨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浩峰,杨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牛浩峰。被执行人杨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坤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