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牛浩峰。被执行人杨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坤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