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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336号

原告全承吉与被告全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承吉,全春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36号

原告:全承吉,男,住珲春市。

被告:全春元,男,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原告全承吉与被告全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全承吉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交725元,缓交72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全承吉负担。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