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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230号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230号

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基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珠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凤依,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颖,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