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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6807号

张洪山上诉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8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洪山,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恩峰,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洋,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洪山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385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洪山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张洪山的诉权,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因传销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未提供任何理由;本案是刑事部分已经侦查、起诉、审理结束之后另行提起的民事案件,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洪山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张洪山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公司)为被告、以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辰集团)、彭新亮为第三人,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西精彩公司返还张洪山缴纳的保证金余额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汉辰集团、彭新亮在占有江西精彩公司的新建县农村信用联社3200万原始股财产及收益范围内,与江西精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终审判决认定,唐庆南、刘葆华、童年、程芳英、徐兴春、董思分别作为江西精彩公司的发起人、操纵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该判决同时依法追究了唐庆南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张洪山所诉系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张洪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张洪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胡红莲

审判员 路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