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055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武,男,1987年5月5日出生。被告李冬连,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毅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