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2632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源、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李某某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