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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143号

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143号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圣马·润泽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赵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强,1984年5月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被告新疆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83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胡应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哈希巴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