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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151号

刘乾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乾,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151号

原告:刘乾,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水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乾与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乾负担。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