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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178号之一

谭莉与任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莉,任清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莉,无业。

被执行人:任清杰。本院在执行谭莉与任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清杰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47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