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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03号

朱月芝与朱莉、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月芝,李明,朱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朱月芝,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幸福新村三巷1号。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大马行政村王湾27号付1户。被执行人朱莉,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刘集行政村刘高庄9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责令李明、朱莉返还朱月芝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明、朱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提供担保,朱月芝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