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朱月芝,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幸福新村三巷1号。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大马行政村王湾27号付1户。被执行人朱莉,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刘集行政村刘高庄9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责令李明、朱莉返还朱月芝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明、朱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提供担保,朱月芝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