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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486号

李香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486号罪犯李香华,男,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文盲,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香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香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17日因脱离互监组管理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香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香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