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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362号

刘玉涛诉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涛,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1362号

原告:刘玉涛,女,汉族,37岁。

被告:郝刚,男,汉族,40岁。

原告刘玉涛与被告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8日依法由

审判员林程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涛诉称:2016年5月14日,郝刚从刘玉涛处借款本金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逾期,郝刚没有偿还借款,现刘玉涛提起诉讼,要求郝刚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郝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当庭辩解、举证及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郝刚从刘玉涛处借款本金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为刘玉涛出具欠据1份。逾期,郝刚没有偿还借款,现刘玉涛提起诉讼,要求郝刚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1份。

本院认为:郝刚向刘玉涛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真实存在,且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刘玉涛要求郝刚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郝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玉涛借款本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郝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