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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620号

吴宗伟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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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20号罪犯吴宗伟,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丹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宗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宗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11月因无正当理由,当月欠产10%被扣分1次,共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