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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186号

彭西敏与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西敏,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186号

原告:彭西敏。

被告: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林凤,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西敏与被告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彭西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8月17日,原告彭西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西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逸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