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186号
原告:彭西敏。
被告: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林凤,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西敏与被告上海裕农肉品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彭西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8月17日,原告彭西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西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逸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怡 更多数据: